索 引 号 11150603061614831U/2021-2875594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鄂康政办发〔2021〕4号
成文日期 2021-02-02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巴什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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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现将《康巴什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康巴什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2 

    

  附件: 

                                                      康巴什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相关依据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康巴什行政区域内的干旱、暴雨、暴雪、霜(冰)冻、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其它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分工负责、快速高效;科技支撑、科学应对;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 

  2.1.1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气象工作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气象分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牧和水利局、区商务和科技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区消防大队、区供电分局、中国联通康巴什区分公司、中国移动康巴什区分公司、中国电信康巴什区分公司、各街道的负责同志。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气象分局局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2.2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职责 

  2.2.1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成员单位职责: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执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组织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向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提供气象灾害预警或提出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并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指示传达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启动指令;承担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区人民政府领导处置气象灾害工作;协助区委宣传部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信息汇总和上报;负责灾害应急期间值守工作的督查检查。 

  区气象分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意见,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建议。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物资储备计划、调度救灾物资,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抢险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通报。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防御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相应项目的立项手续办理,保障应急物资供应。 

  区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救灾及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司法局: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气象灾害防御依法行政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或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及隐患点位置、类型、特征、地质灾害灾(险)情及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和群测群防员信息。负责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对突发地质灾害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保障公路畅通;协助征用应急运输车辆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区农牧和水利局:负责农业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农牧业重大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指导农牧民恢复灾后生产;负责提供区域内河流、水域、水库分布信息;负责提供旱涝灾害等灾情影响分布信息;当气象灾害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河流、水库等防汛防洪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提供疾病预防控制资源的地理分布、传染病发生、发展动态信息。 

  区委宣传部:协调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等信息。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提醒游客注意生命财产安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发地旅客的紧急疏散和避险工作,协调指挥修复景区内因气象灾害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对受灾房屋和区政基础工程损害程度进行评估;负责指导灾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和科普宣传工作。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组织、保障相关区域的学生和教师安全、快捷转移,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区民政局:帮助解决灾区群众因灾造成的基本生活困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区消防大队: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组织力量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做好有关保卫工作。区消防大队组织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区供电分局:负责协调电力企业维护电网的正常供电,保证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 

  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负责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及时保障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发布的通信线路畅通。 

  各街道: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3.1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牧和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气象分局、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区消防大队。 

  负责气象灾害事件中人员搜救、隐患消除、公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气象灾害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3.2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区消防大队。 

  负责整合、调派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装备、医药物资等赴灾区开展气象灾害伤病员现场急救、转运、院内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为救援人员和灾区群众提供医疗卫生保障服务。 

  2.3.3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 

  负责气象灾害事发地安全警戒,疏散、转移安置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3.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商务和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分局、区供电分局、中国联通康巴什区分公司、中国移动康巴什区分公司、中国电信康巴什区分公司。 

  负责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电力保障、通信保障、资金保障、救灾物资储备、灾民救助、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3.5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区气象分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牧和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对事发地气象条件及灾害进行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为气象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2.3.6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 

  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按照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和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2.3.7专家咨询组 

  由应急救援、气象、水利、农牧、林草、自然资源、环境、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和发展趋势,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灾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区气象分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区气象分局依托政府建立以社区、街道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气象部门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应及时向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后,气象、应急管理、农牧和水利等各成员单位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多种途径收集气象灾害的有关信息,并及时上报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 

  3.2预警预防行动 

  区人民政府依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相关规定进行部署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对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并向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 

  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准备,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并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对没有制定预警的气象灾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自治区、市启动气象灾害预警涉及我区时,我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加强调查研究,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科研项目设立、专项业务建设等途径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天气预报预警分析制作、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与各部门间的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4预警级别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及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将预警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红色为最高级。 

  3.5预警发布 

  3.5.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区气象分局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3.5.2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5.3发布途径 

  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以公共媒体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康巴什区行政区域造成影响时,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相关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报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级别。 

  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符合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时,按照最高响应启动标准的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根据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设定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等级。 

  Ⅳ级应急响应:暴雨、暴雪、高温、大风(沙尘暴)、低温冻害(寒潮、霜冻)、冰雹(雷电)、大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灾害: 

  暴雨:24小时内有2个气象监测站点将要(或已经)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将要(或已经)有1个气象监测站点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暴雪:24小时内有2个气象监测站点将要(或已经)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将要(或已经)有1个气象监测站点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高温:24小时内有3个气象监测站点将要(或已经)出现最高气温37及以上,且37以上的高温天气将持续3天及以上。 

  大风(沙尘暴):24小时内有3个气象监测站点将要(或已经)出现10级以上大风,且可能持续24小时以上;或24小时内有2个气象监测站点将要(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且沙尘暴天气可能持续24小时或以上。 

  低温冻害(寒潮、霜冻):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有3气象监测站点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低温天气,将对农牧业生产造成较重影响。 

  冰雹(雷电):24小时内有1气象监测站点将要(或已经)出现较强的冰雹或雷电天气,将对农牧业生产造成较重影响。 

  大雾:预计未来连续3天校准站将要(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强浓雾。 

  Ⅲ级应急响应:暴雨、暴雪、高温、大风(沙尘暴)、低温冻害(寒潮、霜冻)、冰雹(雷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灾害: 

  暴雨:24小时内有3气象监测站点将要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2气象监测站点将要(或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暴雪:24小时内有3个气象监测站点将要(或已经)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有2个气象监测站点将要(或已经)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高温:24小时内有4个气象监测站点将要(或已经)出现最高气温40及以上,且40以上的高温天气将持续3天及以上。 

  大风(沙尘暴):24小时内有4个气象监测站点将要(或已经)出现10级以上大风,且可能持续24小时以上;或3个气象监测站点出现12级以上大风,且大风可能持续24小时以上。或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且沙尘暴天气可能持续24小时或以上。 

  低温冻害(寒潮、霜冻):24小时内有4气象监测站点将要(或已经)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低温天气,将对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冰雹(雷电):24小时内有2气象监测站点将要(或已经)出现较强的冰雹或雷电天气,将对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 

  Ⅱ级应急响应:暴雨、暴雪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灾害: 

  暴雨:24小时内有4气象监测站点将要(或已经)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有3个气象监测站点将要(或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暴雪:24小时内有4个气象监测站点将要(或已经)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24小时内有3个气象监测站点将要(或已经)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Ⅰ级应急响应:暴雨 

  出现下列情况: 

  暴雨:24小时内有5个气象监测站点将要(或已经)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有4个气象监测站点将要(或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4.3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区人民政府等,按照规定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信息互通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按照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4现场处置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对重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4.5应急响应升级与终止 

  经评估认为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进一步扩大或加重,指挥部及时签发命令升级应急响应级别;经评估认为灾害性天气结束,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指挥部签发命令解除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终止响应。 

  5.后期处置 

  5.1灾害调查和评估 

  由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害的调查、评估、统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5.2善后处理 

  气象灾害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卫健部门要做好灾区防疫工作,保障灾区人民身体健康;公安部门要保障灾区社会治安稳定和道路交通畅通并协助受灾人员安全转移;交通部门要及时修复损毁路段保障交通畅通;供电部门要维护电网正常供电,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5.3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查找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6.应急保障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区消防大队等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按照军队有关条例和规定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或配合有关部门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一般勤务。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监督与管理 

  7.1奖励 

  区人民政府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追认烈士;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责任追究 

  区人民政府对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或阻碍及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未作为或作为不当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气象分局牵头制定,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各有关部门要编制和完善本单位的气象灾害专项应急实施方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气象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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