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61614831/2020-02759415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法规公文 |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有效性: | ||
标 题: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的公告 | |||
文 号: | 鄂康政发〔2020〕46号 |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的公告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康巴什区森林草原防火区
和森林草原防火期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划定森林草原高风险防火区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高风险防火区 康巴什区将哈巴格希街道办事处、康新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全部划定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城市市区除外。 二、森林草原防火重点时期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为森林草原防火高风险期(防火戒严期)。 三、森林草原防火禁火规定 (一)在防火期内,凡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烧田埂、烧秸秆茬头等农事用火; 2.严禁任何人携带火种进林、进草原; 3.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和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4.严禁野外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二)在防火戒严期内,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违法责任追究 凡违反上述要求或相关规定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施工作业的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化工管道的管理单位和工矿企业在野外施工作业,未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标志的,由旗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的,由旗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12119或0477-8588119。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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