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3061614831U/2019-255059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鄂康政发〔2019〕53号
成文日期 2019-09-24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康巴什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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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国有企业: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康巴什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19924


康巴什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94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鄂府发〔201754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做好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严谨、规范、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批,严格审批纪律,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提高审批实效。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街道、各部门要申报审批程序完成后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二、发放对象

具有康巴什区户籍,且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三、发放标准

按年龄段分档发放,70-74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75-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8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5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600元。

四、办理程序

(一)自愿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服务站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康巴什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3,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

2.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3.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并提交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如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还需出具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住证明(居住证明需注明社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还需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二)社区初核

社区服务站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评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街道审核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社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民政局审批

民政局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统一登记造册,纳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建档

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及各社区服务站要建立信息数据库,为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建档立案。

五、人员变更

(一)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去世或户口迁出康巴什区的,其亲属或受委托人应及时通知户籍所在地社区,次年起注销享受高龄津贴资格。若户口在本市旗区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日内到户口迁出、迁入地的民政局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年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迁出次年起由迁入地发放。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一卡通”注销后,相关部门应停发高龄津贴补贴。

(二)各街道办事处要动态审核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信息,若达到调整标准,且审核通过后,将调档变更人员信息和新增人员信息于每年的610日前和1210日前报送民政局,民政局予以调整。新发放标准从达到调整标准当月算起,并在每年的7月和下一年的1月进行补发。

六、资金的审核、划拨及发放

(一)各街道要于每年830日前,统计完成次年应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数量,并报送民政局。财政局要将高龄津贴经费纳入地方应拨付资金预算安排。 

(二)民政局每年年初要将当年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的花名册及汇总表报送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后划拨资金。

(三)100周岁以下老年人的高龄津贴统一由区财政通过“一卡通”于每月的10日前发放。民政局每月要将当月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的花名册及汇总表报送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后统一发放。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到指定银行开通“一卡通”,并将“一卡通”和身份证复印件交回街道办事处。

(四)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由市民政局与区民政局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共同上门发放现金。

(五)如出现漏报或遗漏的,相关部门要及时补发漏发的高龄津贴(补发申请当年的补贴)。

七、资金管理

(一)70周岁到74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由区级财政承担,7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4:6的比例分担。区级承担资金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审计局要监督资金发放情况,确保津贴及时发放到位。

(二)民政局要安排专人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

(三)民政局要建立高龄津贴发放信息平台,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四)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制,由区民政局会同街道、公安、社保部门对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每年9月复核一次,复核发现不符合发放范围和标准的,立即停发高龄津贴,确保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复核采取当面复核、照片采集、指纹比对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享受高龄津贴人员要按照社区安排及时复核。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工作人员要上门现场复核。复核结束后,社区要将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信息张榜公示5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对核查无误的人员登记造册上报街道,街道和民政局要抽查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因户籍变动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转移手续,重复领取资金的,享受高龄津贴人员要主动退回,拒不退回的,报送有关部门,纳入个人失信记录。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去世的,亲属要主动向社区申告报停,出现冒领的,要主动退回,拒不退回的,将报送有关部门,纳入领取人的个人失信记录,并采取必要手段追回相关资金。

八、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局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核和津贴的发放工作,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媒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局和财政局要定期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等行为。

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民政局举报,相关单位应当自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举报者。举报属实的由民政局纠正。

九、责任追究与处罚办法

任何人若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和冒领老年人高龄津贴的,除全额追回所发补贴外,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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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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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康巴什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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