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依法处置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政数局,各旗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依法处置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形成精准打击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鄂尔多斯市依法处置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鄂尔多斯市信访局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鄂尔多斯市依法处置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实施意见
为规制牟取不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扰乱市场挤占行政资源的行为,依法维护我市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 7部门印发〈关于依法处置牟取不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南》《关于贯彻落实〈依法处置牟取不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工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见。
一、建立全市处置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联动召集机制
为建立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线索移送、联合执法等工作的无缝对接,推动形成“精准识别、高效处置、源头预防”的联动格局,建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的跨部门联动召集机制,统筹协调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一)组织架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设置专职联络人,联络人为各成员单位业务工作主要负责人。
(二)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的作用,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异常名录更新情况,研判处置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过程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引起重大舆情的线索以及跨区域、团伙化作案线索,随时启动联合研判机制。建立健全异常名录动态数据库,成员单位实时共享名录信息。
二、处置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工作运转流程
(一)线索来源
1.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 12315、12345、举报信函等投诉渠道接收到的投诉举报认真进行核查。
2.信访部门接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后,初步研判可能涉及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事项的,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核实处置。
(二)投诉举报初审
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判断、甄别职业索赔恶意举报行为,对行为人投诉举报行为是否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进行初审,初审认为属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7部门印发《关于依法处置牟取不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中10种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重要参考情形的,在3日内填写《异常名录信息表》申报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同时申报应附相关证据材料,无证据材料不得申报。
(三)投诉举报审核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旗( 区)异常名录申报材料进行综合研判,对有证据表明符合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的情形的,在3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复核。
(四)投诉举报复核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核结果为符合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情形并纳入异常名录库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结果通报至联动机制成员部门。复核结果为不符合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情形的,将审核、复核结果告知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投诉举报内容按照投诉举报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在审核、复核期间,旗(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投诉举报程序进行处置。
三、部门职责及结果运用
(一)结果运用
1.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投诉,被依法认定为牟利性索赔行为并被列入投诉举报异常名录的投诉一律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立即终止调解。
2.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被列入异常名录库的人员有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3.司法局: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对于纳入异常名录库的投诉举报人多次重复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按规定处置的同时,通报至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4.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12345热线工单承办部门核实为异常名录库的人员投诉举报的12345工单,由承办部门向12345热线平台提交不再受理范围认定申请,12345热线工作部门审核后不纳入政务热线满意度核。
5.人民法院:在审理涉违法索赔案件过程中,对牟取不正当利益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对于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并纳入异常名录库的投诉举报人再次申请同类诉讼的,人民法院退回材料、记录在案并通报至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6.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中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行为。
(二)日常职责
1.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库,逐步实现信息汇总共享、异常名录互认、数据实时动态更新。在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和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过程中,立足职能,科学研判及处置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发现有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线索,经核查后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及监管执法,引导企业合法经营,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针对投诉举报集中的重点企业、重点平台,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经营主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经营秩序,提升企业知法守法的意识和水平,净化市场环境,从源头上减少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
2.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诈骗、 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打击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当利益 行为的高压态势,净化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
3.司法局: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依法办理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涉嫌敲诈勒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违法线索;对于类案中普遍存在的风险,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预警。
4.信访局:分析研判相关信访形势,为相关部门依法处置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提供决策参考;对信访人反映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转送、交办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对消费投诉中的检举控告类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5.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涉及行政执法案件和投诉举报的,12345 热线第一时间转至相关部门办理,形成高效协作机制。6.人民法院: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假象,索取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在审理涉违法索赔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7.人民检察院:注重综合履职,积极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四、注意事项
(一)核实身份。依法核实投诉人和实名举报人身份信息,对不提供或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身份的投诉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调解。举报人要求告知是否立案的,应提供真实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能提供或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举报人信息的,视为匿名举报。
(二)开展核查。各处置部门应对投诉举报人反映的违法线索开展全面核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不予立案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应当立案的,进行立案调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免于处罚,减轻处罚情形的,按照应免尽免、当减则减的原则,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及时告知。依法对异常名录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投诉人;已受理的终止调解,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于举报或投诉中发现的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核查,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处理决定。
(四)档案保存。对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及音视频资料应完整归档保存,案卷档案应当包括(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送达回证以及信件邮寄等材料,做到一案一档,保存期不少于三年。被列入异常名录库的人员,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公开。
(五)依法处置。对消费者的合法合理诉求,应依法定程序组织调查调解,及时化解消费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处置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工作,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落实分类处理原则。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投诉举报异常名录暂不向社会公开发布。强化行刑衔接工作,不断完善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相关案件办理协同机制,通过线索互通、提前介入、协同侦办等方式,构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同监管、长效发展的联动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创建放心消费环境。各旗(区)成员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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