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及材料

发布时间:2020-09-20 12:58:00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 保存

  一、参保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到户籍地所在社区进行参保登记。 

  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2.户口簿;3.重度残疾人、低保、特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人员请提供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养老保险手册到所在社区打印核订单,自行选择在社区或者税务局缴费。 

  三、待遇申请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以下证件进行待遇申请。 

  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2.户口簿;3.建行卡或者社保卡(有建行卡功能)或者提供卡号;4.生态移民协议书复印件(仅限生态移民)。 

  四、关系注销登记 

  (一)注销类型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可提前注销),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二)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死亡注销的提供继承人的);2.户口簿(死亡注销不需要);3.建行卡或者社保卡或者提供卡号;4.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需提供参保社保局出具的参保相关证明。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出具相关领取待遇材料。重户销户人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销户材料。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出具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全部要原件。 

  五、丧葬补助办理 

  已经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可以领取丧葬补助。未到龄死亡人员无丧葬补助,只退还个人账户,按第四条“关系注销登记”办理,办理丧葬补助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材料:1.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2.死亡人员原领取待遇的银行卡不可用的,提供领取人员的建行卡或卡号。 

  六、待遇资格认证 

  (一)认证对象 

  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领取基础养老金、生态移民、失地农民)的居民。 

  (二)认证时间 

  每年的11日至630日为一个认证周期,其余时间均可认证。 

  (三)认证办法 

  1.领取待遇人员自行使用手机下载“内蒙古12333APP进行人脸识别生存认证,无需进行集中认证。一部手机可认证多人。 

  认证流程:“内蒙古12333社会保险资格认证输入身份证号码(点击养老资格认证)按提示做动作输入电话号码等完成认证。 

  2.一个认证周期结束后(1--6月份),社保局将对一个认证周期内的认证信息进行筛选。对于未按时进行生存认证的人员,社保局进行待遇暂停发放处理。待遇停发的人员重新进行认证后,恢复发放待遇,并将停发月份的待遇进行一并补发。 

  3.如有行动不便且无法进行手机人脸识别认证的人员联系社区工作人员上门认证,填写《康巴什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由社区进行确认。 

  七、关系转移 

  (一)由其他地区转入康巴什区人员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现户籍所属的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协管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社保局。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社保局办理转移手续。社保局在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寄送《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转移人员也可自愿自行携带《转入表》和《接收函》直接到转出地社保局办理。 

  转出地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打印《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于次月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康巴什区社保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康巴什区社保局或由转移人员自行带至康巴什区社保局。 

  康巴什区社保局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及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社区(村)告知转入人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康巴什区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二)由康巴什区转出人员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并及时寄送《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至康巴什区社保局或由转移人员自行携带相关材料至康巴什区社保局。 

  康巴什区社保局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打印《审批表》,于次月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旗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或者交由转移人员自行带至转入地社保机构。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一)办理所需材料 

  户籍转移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八、制度间转移衔接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间需要办理转移接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二)衔接办法 

  1.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可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待遇。 

  2.参保人员需办理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3.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4.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的缴费金额退还本人。 

  6.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三)办理程序 

  1.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由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2.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3.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4.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所需材料 

  办理转移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主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承办:康巴什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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