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以下34个行政机关、执法组织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主体(28个)
(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档案局
(二)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宗教事务局
(四)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家保密局
(五)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六)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科学技术局
(七)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八)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民族事务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
(九)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民政局
(十)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司法局
(十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财政局
(十二)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三)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四)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交通运输局
(十五)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十六)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商务局
(十七)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文化和旅游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文物局)
(十八)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中医药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九)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十)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应急管理局
(二十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审计局
(二十二)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知识产权局)
(二十三)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统计局
(二十四)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医疗保障局
(二十五)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城市管理局
(二十六)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
(二十七)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税务局
(二十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康巴什区大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6个)
(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哈巴格希街道办事处
(三)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青春山街道办事处
(四)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滨河街道办事处
(五)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康新街道办事处
(六)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烟草专卖局
三、有关要求
(一)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向社会公布其所属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三)今后,凡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2019年8月9日公布的《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2022年9月5日公布的《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同时废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