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告知程序:在居民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时,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认真阅看《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解释帮助其了解《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内容、含义和失信后果,然后由被告知人逐人签署并按要求加按指纹,一式两份,街道办事处、被告知人各执一份长期有效。被告知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承担;其他被告知人无法自行填写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家庭成员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失信行为认定:街道通过入户核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告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失信行为:虚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口变化情况、家庭成员健康、教育、婚姻状况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情况,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机械、土地、牲畜、房产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的;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挠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实的;其他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街道办事处在对社会救助失信行为做出认定前,应当告诉当事人列入失信名单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信息主体陈述申辩。
失信行为处理: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梳理核实实施社会救助过程中发生的社会救助失信行为,发现申请人及在享人员有失信行为的,要立即终止办理相关业务,5个工作日内,认真填写《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并收集整理失信行为涉及的电子图像、数据或音视频信息,形成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通过街道办事处认定属实的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将失信人员在全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记录,并将《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逐级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同时要将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作为档案永久留存。
申请人诚信承诺及授权核对:保证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等基本情况真实;保证所提供的家庭人均收入及有关证明材料真实可靠;授权并自愿接受、配合社会救助待遇审核审批机关及其指定的收入认定机构对本户家庭成员(含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包括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工商、税务、公积金中心、银行、保监、证券等部门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按时向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请退保。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及时向街道办事处说明原因,未说明原因的,不予继续享受;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本人愿意接受所领取金额 1—3 倍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