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2-0324225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
发文机关: | 区政务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11 | |
发布日期: | 2022-07-11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巴什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鄂康政办发〔2022]57号 |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巴什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管理,规范行政行为,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康巴什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康巴什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管理,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清单》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部门责任事项的公布、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第三条 《清单》动态调整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执行的行政权力进行调整。 (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需要调整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行政机关实施机构改革,导致执法主体或者执法职能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第五条 区政务服务局是本级《清单》的管理机构,区政务服务局应当协调本级行政机关及时对行政权力清单进行清理,并每隔两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集中清理期间,行政机关因承接、取消、下放、整合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更名需要调整权力清单的,应当按照“区政务服务局组织梳理→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务服务局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区政务服务局及时调整公开相关信息”。 除集中清理期间外需调整的行政权力清单应当按照“行政机关自行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区政务服务局及时调整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条 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均应纳入本级《清单》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第七条 《清单》所列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类别、设定依据、实施机构等要素,各行政机关必须落实专人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梳理。 第八条 遇到区级行政机关之间权责不明晰问题应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解决,遇到街道与区级行政权责不明晰问题需上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九条 《清单》应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由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及相关内容。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清单》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区政务服务局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477-12345。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出《清单》调整申请的或者《清单》之外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区政务局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区、街道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等事项清单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