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3061614831U/2022-333755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鄂康人社发〔2022〕172号
成文日期 2022-11-29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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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 

  现将《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1129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3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0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康巴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康巴什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由各用人单位申请开发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措施,具有阶段性、公益性的特点,在规定的援助期限内,就业困难人员经由公益性岗位锻炼,提高就业能力后,应退出公益性岗位,进一步实现稳定就业的措施。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用人单位自主申报、公开招聘;坚持控制总量、提高质量、进出平衡、动态调整;坚持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坚持依法依规、多方参与、公平公开、精准精确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就业困难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公开招聘、统筹管理和转岗技能培训以及政府补贴预算的申请、执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的筹集、审核、拨付与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以及政府补贴的申报、发放和社会保险的统一缴纳等工作。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的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第二章 岗位类别和招聘对象 

    

  第七条 依据康巴什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与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性质和服务范围分为以下几类: 

  (一)社区服务性岗位,包括在街道社区从事保洁、保绿、网格管理、家庭服务、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性岗位; 

  (二)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具体包括基层社会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城管协理员、公路养护员等辅助性社会管理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性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收发、清洁、门卫、打字等辅助性服务岗位; 

  (四)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岗位。 

  具体岗位设置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在上述范围内设置。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须是由人社部门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指在康巴什区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四)失地农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第三章 岗位开发、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数量,共同制定开发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有用人需求的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须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益性岗位申报表》(附件1),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人社部门审定后,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岗位招聘信息。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岗位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填写《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附件2),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报名期间若无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致使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的,由人社部门将公益性岗位指标收回。 

  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需求,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察考核、择优录用等工作,初步确定拟聘用人员。核准无误后由用人单位向拟聘用人员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定聘用人员。对提出异议的,应认真进行核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提出意见人员。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录入“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岗位补贴、社会保障补贴发放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用人单位应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实行考勤制度,制定日常管理和考核奖惩办法,并按要求及时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实报送相关信息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实行空岗缺岗报告制度。出现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公益性岗位空岗缺岗具体情况。对空出的岗位需继续使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表》(附件3),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中公益性岗位补录程序对空缺的公益性岗位进行补录,或在其他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进行择优补充;对不再需要公益性岗位的,由人社部门将公益性岗位指标收回,并及时停拨政府补贴。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制度。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自行将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公益性岗位范畴以外岗位的,一经查实,由人社部门收回公益性岗位指标并停止享受相关政府补贴。如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建立动态管理、有序流动、考核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须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通过招考,被录用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具备一定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劳动合同制人员的; 

  (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实现就业并取得稳定收入的; 

  (四)本人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公益性岗位人员身份的; 

  (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名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在公益性岗位从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七)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十一)达到自治区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十二)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十三)因政策性原因,政府不再设置公益性岗位,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并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第五章 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正式上岗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分别由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持一份。 

  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劳动合同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可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连续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但对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劳动合同可延长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当地人社部门,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不适宜继续工作的法定情形。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合同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合同内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用人单位于解除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和岗位空缺情况,通过推荐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补充或重新公布岗位信息公开招用。 

  第二十二条 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标准、申请与拨付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由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部分组成,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事项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第二十四条 岗位补贴标准为不高于本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应及时调整岗位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政府补贴应按月足额发放。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 

  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用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本人自行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失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政府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证明材料按月向财政部门统一申请核拨。 

  同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文件第二章第四条“就业困难人员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政府补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 (附件4); 

  (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5); 

  (三)补贴对象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书及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发放表; 

  (五)办理的社会保险申报表和核定缴费凭证; 

  (六)人社、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政府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并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并及时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政府补贴支付到用人单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人社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机制,并加强对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合同签订、待遇落实及在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岗位指标;对不符合公益性性质的岗位予以清退。 

  第三十一条 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考察考核、公示聘用、监督检查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对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政府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取消其上岗资格;对虚报冒领、私分挪用、骗取政府补贴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对的政府补贴专款专用、按规使用,并接受人社、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区人社部门将公益性岗位开发、招录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全部录入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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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承办:康巴什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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