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3061614831U/2021-314377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
发布机构 文  号 鄂康国资发〔2021〕38号
成文日期 2021-08-17 公文时效 失效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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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有企业: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按照康巴什区委 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意见》《康巴什区委 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以及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参照中央、自治区及我市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结合康巴什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康巴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直属国有企业中由康巴什区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质量改革、效率改革,不断做强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活力。

  (三)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五)坚持先进对标行业对标。瞄准先进地区发展水平,强化行业对标,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

  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区国资委直接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突出效益效率,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

    突出实业主业,引导企业聚焦主业做强实业,加快结构调整,注重环境保护,着力补齐发展短板,积极培育新动能,不断提升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

    突出服务保障功能,引导企业在保障地区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中发挥重要作用,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第三章 分类考核                          

    根据国有资本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按照《康巴什区委 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康党发【20197号)精神,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竞争类、特定功能类和公益类。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企业分类遵循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原则。企业资产配置、业务类别、承担战略任务及功能定位出现重大变动的,企业分类进行动态调整,对应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也随之做出调整。

  第十条  商业竞争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引导企业优化资本布局,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兼顾产业发展和社会责任。

  第十  特定功能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我区经济发展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放大国有资本财政资金的集成效应、发挥国企在推动政府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民生项目建设和重大产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的考核。适度降低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合理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侧重实现功能定位同时降低成本。

  第十  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特点,将经济增加值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纳入年度考核,适当降低考核权重和回报要求,对社会效益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十  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承担的保障国家和地区安全、提供公共服务等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在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

                                     指标设置

    商业竞争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对标指标和重点工作指标。

  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营业增长率、人均利润率、人均收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

  对标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其所处行业特点,从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中,选取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和经营增长状况的指标,其中净资产收益率为共性指标。行业对标值以国务院或财政部公布的年度国有企业绩效标准值为准,采取对标系数的方法进行计分。

  对标系数:指标值达到或高于行业优秀值的,系数为1.2;在良好值与优秀值之间的,系数为1.1;在平均值与良好值之间的,系数为1.0;在较低值与平均值之间的,系数为0.95;在较差值与较低值之间的,系数为0.9;低于较差值的,系数为0.8

  )重点工作指标由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功能使命及相关工作要求,围绕企业战略发展和企业管理效能,在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中确定。

    特定功能类企业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功能性指标和重点工作指标

  基本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行业特点,选择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经营效率、创新能力、成本控制、风险控制或体现其管理“短板”的指标。包括利润总额、总资产报酬率、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人工成本利润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

  功能性指标主要考核企业政策性任务完成情况、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效果和质量等。对政府指令性工作、公益性投资如建设性项目、政府交办任务等,按照重大事件节点、质量要求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对公益性资产运营考核城市安全运行保障任务完成和服务质量提升情况。

  )重点工作指标参照竞争类企业重点工作指标设置要求,同时结合特定功能类企业承担的政策性任务和社会职能研究确定。

    公益性企业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功能性指标和重点工作指标

  基本指标主要考核利润总额、总资产、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营业增长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

  功能性指标主要考核城市安全运行保障任务完成程度、企业向社会提供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安全生产、信息披露、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在考核中引入社会评价和行业评价。

  (三)重点工作指标参照竞争类企业重点工作指标设置要求,同时结合公益类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和公益性任务研究确定。

  十七  在确定主要承担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性、指令性、公益性业务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本指标、功能性指标和重点工作指标的考核权重,但基本指标的考核权重原则上不得低于40%,功能性指标、重点工作指标不得低于20%。

   

     目标管理

  十八  区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与地区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地区经济重要支柱地位相匹配、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以下简称总体目标)。

  第十  企业考核目标值应与总体目标相衔接,根据不同功能企业情况,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

  第二十条  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兼顾企业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依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

  第二十一条  指标目标值可设置为三档。

  第一档: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年完成值且增幅高于总体目标增幅。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第二十二条  区国资委将考核指标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紧密结合。

  第一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得满分,完成值高于目标值加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5%。

  第二档目标值,完成后得基本分的90%。完成值高于目标值加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5%。

  第三档目标值,完成后得基本分的80%。完成值高于目标值加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5%。

  第二十三条  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

   考核实施

  二十  对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调整考核期的,由国资委决定。

  二十  经营业绩指标下达按照以下程序:

  (一) 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区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

  (二) 国资委根据康巴什区政府工作目标、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出资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 国资委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至企业。

  二十  国资委对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 国有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应向国资委报告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执行情况,国资委对经营业绩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二)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国有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资产重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其他重大资产变动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二十   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

  (一) 考核期末,国有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审计报告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

  (二) 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 国资委将考核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十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实行差异化分配管理。企业董事长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为1,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为0.9,其余被考核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由各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副职负责人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大小和个人年度考核等因素,在0.6~0.9之间确定,适度拉开差距。各副职分配未拉开差距,其分配系数原则上不能超过0.8,且各副职分配系数的平均值不得超过0.8。分配系数0.8以上的占比不得超过副职人数的30%。企业副职负责人个人年薪分配系数经企业董事会审核,报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副职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一)对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建设规范、内控机制健全的企业,授权开展董事会考核经理层副职经营业绩。授权董事会考核经理层副职的企业,董事会应根据国资委要求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报国资委备案,依据国资委考核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副职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二)国资委根据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

  (三)董事会根据国资委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副职个人履职绩效,确定经理层副职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报国资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根据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第七章 考核奖惩

  三十一  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十二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以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通报表扬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三十五  绩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按月预发放。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预估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予以调整。

  第三十六条  对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社会参与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三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得分低于70分的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国资委对企业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处理;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章 附则

  三十九  企业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关内容。

  四十  对属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考核指标可以“一企一策”确定。

    区属国有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检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监事会主席的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考核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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