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19-02550573/2019-02550574/2019-02550574/2019-02550574 主题分类: \ 业务工作
发文机关: 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8-13
发布日期: 2019-08-13 有效性: 无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康巴什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鄂康政发〔2019〕45号

关于印发《康巴什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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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国有企业: 

《康巴什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经区政府2019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19813

康巴什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康巴什区营商环境,吸引国内外资金和项目投资落地康巴什区,扎实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凡符合康巴什区城市功能及产业发展定位的产业、项目,可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在以下行业投资:

(一)总部经济。包括企业总部、企业区域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财务结算中心、销售中心等。

(二)文化旅游。包括大型文旅项目、文旅产品研发、影视、文化创意、旅游线路开发等。

(三)商贸物流。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农贸批发市场、知名品牌餐饮、电子商务、物流仓储、煤炭运销等。

(四)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股权投资、评估咨等。

(五)教育医疗。端国际学校、研学项目开发、健康养生、旅居养老、康复疗养、大型专科医院等。

(六)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康巴什区登记注册或登记注册地不在康巴什区,但主要纳税地在康巴什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政策执行后,在康巴什区新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和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型企业,可择一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对企业交纳税额中区本级留成部分,按照50%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期限2年(包括本数)。

    (二 )给予不超过办公场所(不包括经营场所)房租总额50%的房租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5万元(包括本数),奖励期限2年(包括本数)。

    (三)对带动就业作用大、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高的招商引资企业,其所缴纳的采暖费用实行财政奖励政策,奖励额为总费用的50%,奖励期限2年(包括本数)。

第五条 对于各大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及周边大型厂矿企业在康巴什区设立经营总部、研发中心、财务结算中心、销售中心,建设生活基地的,以及新引进的符合产业政策、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性的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政策支持,但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的优惠条件。

第六条 企业注册登记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康巴什区限制的行业外,向投资者全面开放,并为企业注册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同时为重大项目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第七条 凡康巴什区招商引资企业职工子女入园、入学享受同城待遇。

 第八条 鼓励以商招商。个人或组织(不含有偿服务的中介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对引资者按固定资产投入的0.1%的比例实行一次性奖励,但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包括本数)。

 第九条 申请享受本政策奖励的企业和项目,需与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并及时到区商务和科技局进行备案。区商务和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投资情况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作为投资企业能否享受本政策的依据。奖励资金从企业和项目正式运营次年起开始兑现。  

    第十条 如遇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康巴什区商务和科技局。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试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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