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19-02550569 | 主题分类: | \ 业务工作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19-08-08 | 有效性: | ||
标 题: | 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 |||
文 号: | 鄂康政发〔2019〕41号 | |||
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司发﹝2019﹞61号),区人民政府经审核确认,以下23个行政机关、执法组织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通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20个) 1.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4.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 5.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民政局 6.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司法局 7.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财政局 8.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10.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交通运输局 11.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12.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商务和科技局 1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文化和旅游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文物局) 14.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蒙中医药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15.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6.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应急管理局 17.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审计局 18.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知识产权局) 19.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统计局 20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医疗保障局 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3个) 1.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税务局 2.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康巴什区大队 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烟草专卖局 三、有关要求 (一)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对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自行向社会公布。 (三)自公布之日起,凡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区政府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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