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19-02436239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业务工作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19-07-30 有效性:
标  题: 康巴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文  号: 鄂康政办发〔2019〕70号

康巴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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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

  现将《康巴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

 

 

 康巴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2号)、《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289号)文件精神,为保障我区公务员医疗待遇,结合康巴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原则

  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为确保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筹集标准要逐步提高,医疗补助经费统筹使用。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康巴什区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 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及人员;

  (四) 经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及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用途

  (一)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根据康巴什区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康巴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6%。

  (二)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确定的筹资标准筹集并列入区财政当年预算。由区财政局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向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医保局)核拨。

  (三) 公务员医疗补助用于补助以下开支: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及支付标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之和以上部分的住院(含比照住院)医疗费用。

  2.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处级)和享受正高级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一次开展全面体检医疗费用;文革基残等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额外负担1000元医疗保险照顾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每两年一次健康体检发生的费用。

  3.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因工伤、职业病、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

  (四)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管理。

  第五条 医疗补助标准

  (一) 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及支付标准等规定,其开支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比照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和(33万元)以上部分补助90%。

  2.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启动前,因工伤、职业病享受的补助包括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00%。

  3.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因生育(含引产和流产)享受的补助包括当期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00%)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其中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的发放按照流产400元,顺产700元,剖宫产、难产、多胞胎1300元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男职工假期津贴。

  (二) 为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第六条 医疗补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 区医保局承担康巴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管理职能,要加强对具体经办工作的考核、监督与管理。

  (二) 区城乡居民医保中心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决算、财务会计、内部审计等制度和其它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和管理工作,既要方便公务员就医,及时结算有关费用,又要按规定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保证康巴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

  (三) 区财政局负责医疗补助经费的核拨,并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 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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