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19-02366302 主题分类: \ 业务工作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9-01-22
发布日期: 2019-01-22 有效性:
标  题: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巴什区公务用车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  号: 鄂康政办发〔2019〕19号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巴什区公务用车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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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国有企业:

  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将《康巴什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和《康巴什区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

  

  

   

  

  康巴什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保留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市及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管理,结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公务用车,是指我区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车改革完成后,各单位核定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物保障用车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

  第三条 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用于保障单位机要、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公务等出行用车。

  第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应配置在一线执法执勤工作岗位,非执法执勤性质的一般公务出行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第五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搭载固定专业技术设备,专用于特定工作用途。

  第六条 实物保障用车用于保障规定范围内人员的公务出行。

  第七条 我区各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保留车辆管理制度,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也不准作为领导干部专用车。

  第八条 严格实行“一车一帐”和公务用车审批制度,除外出执行公务外,所有保留车辆严格执行回单位定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一律封存停驶。

  第九条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十条 要加强对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除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委(监察)部门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照自治区和市里统一部署,推行标识化管理并统一安装车辆卫星导航定位系统。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特种车以及执法执勤用车无行业标识的,粘贴“公务用车标识”。对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要高度重视驾驶员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业务能力、政策法规和安全意识的培训、学习和教育,引导驾驶人员自觉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和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各垂直管理单位保留车辆的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各机关、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康巴什区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科学规范管理,降低使用成本,提高使用效率,确保用车安全、调度有序,按照各级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会议及文件精神,结合康巴什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各部门、各单位对公务用车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驾,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车辆使用和调度应科学有序,对车辆使用信息实行动态登记管理,通过审批进行统一派车。各部门、各单位要参照本制度,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同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单位主要领导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安全服务、合理使用

  在确保用车安全、规范、高效的前提下,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车辆使用目的、出行规格、里程、路况,合理使用和调度车辆。公务出行以厉行节约为原则,应安排经济型轿车,避免使用费用较高的车型,公务出行能合并乘坐的不允许再单独安排车辆。

  二、使用管理

  (一)关于车辆管理

  1.不得公车私用。

  2.不得将公务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配备固定司机。

  3.不得套牌、使用假牌照,违规使用警牌、军牌。

  4.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5.公务用车保险、维修要实行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

  6.使用费用按季度结算,使用车辆发生的燃油、维修、洗车以及其他日常使用和维护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要按季度进行结算报销。

  7.实行定点停放,双休日、节假日、下班期间除特殊公务需求经审批可以使用外,公务用车必须在指定集中统一停放点停放。

  8.严格车辆管理档案,实行一车一帐管理,每辆公务用车都要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和费用支出台账。

  (二)关于派车管理

  1.出车前应填写派车单,派车单要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等信息,报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由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负责人根据实际里程、路况调配车辆。

  2.用车超过24小时,应提前一天申请。

  3.若多位乘车人同时申请用车,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负责人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

  4.出差车辆在途中,需临时改变路线行程的,车辆司机需及时向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负责人汇报请示。

  5.如乘车人外出学习培训超过一周的,待报到后,车辆应当返回。

  6.使用车辆和出差返回后司机应及时向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负责人报告,并做好信息登记,随时登记掌握车辆动态信息。

  (三)关于燃油管理

  1.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负责人要根据车辆的实际车况、使用年限和使用情况确定油耗限额。出车返回后,司机应及时登记车辆行驶里程和用油量,否则不予报销。

  2.每月初,由本单位专人统计每辆公务用车月初里程,建立当月行驶账目,用油量按百公里计算,每月进行统计。

  3.车辆加油实行派车单登记制度,出车前、后应在派车单内注明实际公里数,并由乘车人确认签字后核算燃料。

  4.车辆凭《加油单》加油,因长途出车在外地加油的,回单位后第二天须报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负责人,按车的实际公里核算后,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同时登记车辆加油情况,建立耗油台账。

  (四)关于维修保养管理

  1.必须在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派遣单》,包括维修、装饰、更换轮胎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维修和保养由司机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公务用车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如在路途遇到故障需外地维修的,经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维修,维修票据要有乘车人签字。未经批准,自行维修和购置车内用品的不予报销。

  2.严禁超标准装修以及添加与车辆安全和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

  3.维修保养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零配件司机必须带回并交本单位验收、保管,不得私自处理。未交旧换新者,费用自理。

  4.司机必须增强责任意识,保证维修或装修的车辆质量过关。维修发票、装饰结算明细单等,应及时报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负责人审核、登记后方可办理费用支出手续。对弄虚作假的定点维修单位和司机将严肃查处。

  5.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必须及时向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负责人、交警、保险公司报告,不得漏报、瞒报。维修时必须按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厂维修车辆。

  (五)关于司乘人员管理

  1.各单位要加强司乘人员管理,严格考勤制度,教育司乘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规开车,确保安全行车无事故。

  2.因违章受到处罚和罚款以及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经济责任应由司乘人员个人承担。

  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工作完成后车辆必须开回指定地点、车位停放。在外出差应将车辆停放安全地点。随乘车人外出执行公务期间,不得私自用车。

  4.要倡导爱护车辆,做到“勤查、勤洗”,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三、其他事项

  本制度未涉及的公务用车管理有关事项以及在执行过程中的其他问题,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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