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19-02366241 | 主题分类: | \ 业务工作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19-01-18 | ||
发布日期: | 2019-01-18 | 有效性: | ||
标 题: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巴什区重大文化活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 鄂康政办发〔2019〕15号 |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巴什区重大文化活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党组2019年第二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康巴什区重大文化活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
康巴什区重大文化活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规范重大文化活动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重大文化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里相关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各级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文化活动是指为加快推进康巴什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展示康巴什区对外形象而举办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重要文化活动。 第三条 重大文化活动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文化惠民、量力而行、务实节约”的原则,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运作机制。凡为传递党的声音和关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文件要求必须由区委、区政府组织开展的,由区直有关部门作为承办单位组织开展;属市政府列入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等方式参与活动开展。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四条 重大文化活动资金的支出范围: 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同意的,由区直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重大舞台剧目、重要文艺创作、重要文艺演出、重大群众性文化活动、重要展陈活动、国内外重要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重大宣传文化活动等重大文化活动经费,主要包括用于重大文化活动开展的前期工作经费、宣传费、演出费、印刷费、安全保卫费、重要设备租赁、购置费及重大工程建设资金等。 第五条 重大文化活动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三)未纳入批准范围的项目。 (四)其它与本制度规定不符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的审批和支出管理 第六条 直接承办或牵头组织重大文化活动的区直部门,是经费申报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活动经费的预算编制和申报工作。要加强对重大文化活动经费的预算管理,原则上应当将重大文化活动经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活动涉及多个单位的,由文旅广局汇总申报经费预算,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分解下达各相关单位执行。 第七条 重大文化活动经费预算由承办单位依据上级文件规定及区委、区政府审定的活动方案,按综合预算的原则和活动要求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在活动实施前20个工作日内送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重大文化活动经费控制额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因活动内容调整而确需增加经费预算的,应当报区政府审核批准。 第八条 承办单位要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实事求是、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区政府审定的预算。若支出总额超过经费控制额,超过部分由承办单位自负。下达经费控制额有结余的,财政部门应予收回。 第九条 重大文化活动有上级专项补助或其他经费来源的,应当在经费预算报告中说明。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大型活动专项经费,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专项经费使用上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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