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流程

来源: 园林局     生成日期: 2015-01-01 【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事项名称 征占用林地流程
办理机构 林政资源站
办理依据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规范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上报文件内容的通知》(资权函[2009]54号)
办理对象
申请受理条件 手续齐全
所需材料 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文件等。
办理地址 新区园林局
乘车路线 新区2路公交管委会下车即到
办理电话 15934907957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时限 5日
办理程序 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新区园林局林政资源站负责审核。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备注

 一、占用征收林地申报材料组件顺序及要求

 凡上报国家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厅、鄂尔多斯市林业局审核审批的各类工程建设项占用征收林地的,各旗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申报审核材料要符合下列规定:

1、旗区林业局请示文件(提供原件)

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规范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上报文件内容的通知》(资权函〔200954号)拟文上报。

上报文件应当简明、准确,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建设的意义、必要性,项目批复情况,建设单位及主要建设内容。

(二)项目用地情况:项目拟使用土地总面积、拟占用征收林地总面积及各分地类、林地类型、权属面积情况和项目所涉及的被用地单位。

(三)项目需采伐林木情况:拟采伐林木蓄积,其中天然林、人工林蓄积;采伐的优势树种,使用采伐限额情况。

(四)项目有关补偿费用落实情况:项目拟占用征收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执行标准及签订协议或承诺兑现情况,应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情况:项目涉及占用征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面积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情况。项目拟占用征收林地范围内有无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及采取保护措施情况。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情况,对未批先占林地处理情况。

注意事项: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20026月制定  20087月修订)第十条规定,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与发文字号右侧。

2、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文件(提供原件)

用地单位向当地旗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的申请文件,文件内要详细说明项目用地规模、征占用林地面积、类型等。要使用带文头的文件。

注意事项:

文件的名称格式为****(单位)关于****(项目)占用(征收、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

例如:内蒙古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三垧梁至福源泉公路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征收林地的申请

(不能出现诸如****单位商请办理****项目征收林地的函等格式)

 

3、工程建设项目批件(提供清晰的复印件或原件)

所有申请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提供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或相关批复文件,以及选址批准文件,但视建设项目是类别不同,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说明如下:

1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提供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比如,公路、铁路等建设项目;

2水电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将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

3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要提供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和初步设计(或选址)的批复文件;

4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要提供建设项目的备案文件和初步设计(或选址)的批复文件。

5小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报告和选址或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6房地产开发、工业园区,工厂厂址等建设项目,要提供备案或批复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

7农村村民修建住宅、生态移民等建设项目,要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农牧民住宅宅基地的文件,以及农村宅基地的证明材料、生态移民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文件、住宅分配方案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8输电线路项目,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法秘函2003260号文的通知》(林资发[2004]140)文件执行,新建项目应提供投资主管部门的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改扩建项目要提供电力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备注

1.核准制与备案制的区别:《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2.立项文件的时效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等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11128号 )规定:(一)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二) 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

4、初步设计的批复(提供清晰的复印件或原件)

大中型工程项目,尤其道路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提供初步设计的批复或施工图的批复。

5、规划许可证和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清晰的复印件或原件)

选址意见书必须是期限有效、内容清晰,选址意见书必须附项目选址图。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的,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申请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属于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备案后,申请人也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及规划区外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必须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计划、立项。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采石、取土,填埋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般项目半年,重大项目两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注意:不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供土地勘界报告和项目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选址的相关意见。

6、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提供清晰的复印件或原件)

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要提供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共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7、总体布局图(提供清晰的复印件或原件)

详实反映项目区的布局。

8、涉及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提供清晰的复印件或原件)

征占用林地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征占用林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供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征占用林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供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9、加油站等特殊项目(提供清晰的复印件或原件)

新建加油站项目,要提供商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扩建加油站项目,要提供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生产爆炸品建设项目,要提供国防科技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

电信部门的建设项目,要提供电信主管部门核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新增的电信项目要提供电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新建民航机场项目,应提供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批准文件,以及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文件

医药卫生项目,应提供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证书。

10、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采矿许可证(矿藏类项目提供)(提供清晰的复印件)

勘察、开采矿藏建设项目,要有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相关批准文件。对煤矿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要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提供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以及相关煤炭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对非煤矿产资开发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要提供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清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的相关批准文件。

11、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清晰的复印件)

12、营业执照(提供清晰的复印件)

13、法人证明材料(提供清晰的复印件)

用地单位为企业的,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人代表证明材料)。用地单位是机关事业的,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证明。用地单位为非法人(分公司等)的要提供企业法人授权委托函原件。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需有变更证明。

备注:必须提供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14、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材料(提供清晰的原件)

已经核发林权证的要提供林权证书复印件,未核发林权证书的,要提供县级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材料的原件,林权证明内必须说明权属清晰等情况。有权属争议的,要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调处决定的复印件。

15、退耕还林证明文件(提供清晰的原件)

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变更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的通知》(鄂退管中心发〔201019号)要求执行。

16、林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提供清晰的原件)(模板见P57

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林地补偿与安置补助协议:所涉及村嘎查名称必须与公章一致,公章内容必须清晰;各项费用必须与使用林地报告一致,单位万元,保留四位小数。

17、林木补偿协议(提供清晰的原件)(模板见P59

占用征收林地的林木属个人权属的,提供用地单位要与个人签署林木补偿协议的原件。

18、林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结果决议书(提供清晰的原件)(模板见P55

征占用集体权属林地的,要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意见原件。

依据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46号)第三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林权权利人对你征占用林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结果的确认意见作为审核审批的必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19、村长任职证明文件(提供清晰的原件)

村长任职证明文件必须由乡(镇)政府出具。

20.林地现状图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确认签字盖章(提供清晰的原件)

提供彩印的现状图,且必须有双方法人代表对项目所占地块核实后的签字与盖章。

21、造林委托书(仅用于临时占用林地)

22、现场查验表(提供清晰的原件)

旗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征占用林地申请后,要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并亲笔签名。查验表查验内容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的有关要求进行查验和填写。

承担现场查验的人员或单位,查验后要按照规定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现场查验报告。报告要说明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或竹林株数等森林资源现状,是否在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范围内,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是否存在先占地后办手续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行为。查验人员或单位要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验报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23、占用征收林地申请表(提供清晰的原件)

由用地单位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一个建设项目申请表按国有和集体分别填报,不需细分至村(嘎查)。申请表一式5份,由用地单位法人填写齐全。申请表内的林地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蓄积量单位为立方米、保留一位小数。使用林地申请表内填写的数据必须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相关数据一致。

24、市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25、植被恢复作业设计(仅用于临时占用林地)

26、旗区林业局要在所有复印件上写清“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旗区林业局公章。

旗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征占用林地申请后,应严格审查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凡二者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印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用地单位重新申请。

2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在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前,已经违法使用林地的,还要提供违法依法处罚办结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其中属于行政案件的,要提供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收据复印件。属于刑事案件的,要提供刑事案件办结证明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检察建议书、罚没款收据等等。

二、占用征收临时占用林地申请材料报送和核准文书送达有关注意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规范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报送和核准文书送达有关事项的通知》(内林资发〔201234号)

一、各旗区要一律采取以快递邮寄或旗区林业局派人送达的方式,将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征收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报送市林业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站。占用征收林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市局审核同意后,由旗区林业局派人送达或邮寄自治区林业厅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处。

二、经自治区林业厅及市林业局审核审批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由市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站通知有关旗区林业局通知相关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建设单位应在当地开户银行以转账方式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及时将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和开具发票的详细名称传真至0477-8580287,以便尽快办理占用征收临时占用林地有关手续。

三、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经自治区林业厅审核审批同意使用林地后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市林业局同意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以及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将以快递邮寄的方式邮寄有关旗区林业局,或有有关旗区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到市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站领取。

四、其他事项

邮寄自治区林业厅占用征收林地行政许可材料

收件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处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建东街23

邮编:010020

缴纳占用征收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款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东风路支行

账户:5-495101040006015

用途:森林植被恢复费

联系人:王永祥:0471-2280404   13614711833

 

邮寄鄂尔多斯市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行政许可材料

收件单位:鄂尔多斯市林业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站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林业大厦607房间

邮编:017000

缴纳临时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款单位:鄂尔多斯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

账户:047701012000018422

用途:森林植被恢复费

联系人:李  强:0477-8580287

谷忠厚:0477-8580287   15047343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