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来源: 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15-07-21 【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办理机构 人社局工伤生育科
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办理对象 参保人员
申请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女职工:凡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生育指标的育龄产妇,在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三项之和; 3、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在配偶生育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的标准报销;如其配偶也参加生育保险,则男职工不予报销医疗费用,只报销护理津贴; 4、女职工如果是计划外流产的,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限额报销,不享受生育津贴、医疗费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双方结婚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住院发票原件、诊断书原件、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 5、本人名字开户的鄂尔多斯市境内指定银行卡和本人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 注:生育待遇应当在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办理地址 康巴什新区管委会大楼8楼东大厅
乘车路线 乘1、2、4路到管委会大楼
办理电话 0477-8599866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提交资料→经办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定其各项待遇→领导审核审批→财务科按本人的身份证和鄂尔多斯市境内中国银行卡支付。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生育保险报销

法律政

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171日起实施。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内蒙古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通知)从200810月起施行。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32号)。

5、《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鄂劳社发〔200939号)。

6、《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发〔2010235号)。

7、《鄂尔多斯市人事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鄂人劳发〔200185号)。

8、转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鄂劳社发〔2010185号)等。

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女职工:凡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生育指标的育龄产妇,在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三项之和;

3、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在配偶生育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的标准报销;如其配偶也参加生育保险,则男职工不予报销医疗费用,只报销护理津贴;

4、女职工如果是计划外流产的,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限额报销,不享受生育津贴、医疗费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办理流程

提交资料→经办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定其各项待遇→领导审核审批→财务科按本人的身份证和鄂尔多斯市境内中国银行卡支付。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申请人  需提交   的资料

1、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双方结婚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住院发票原件、诊断书原件、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

5、本人名字开户的鄂尔多斯市境内指定银行卡和本人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

注:生育待遇应当在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初审人员

工伤生育科经办人员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办理地点

康巴什管委会8楼东大厅

联系电话

0477-8599866

转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