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社会市面用文蒙汉文并用审批 |
办理机构 |
康巴什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蒙古语言文字办公室 |
办理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列》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市面用文应当并用蒙汉两种文字。社会市面用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社会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章 第十四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事项:(一) 对制作企业设计的效果图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批准盖章,并进行备案(效果图);(二) 对已制作好的社会市面用文进行复审。未经复审的社会市面用文不得使用。 |
办理对象 |
社会公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境内申请制作蒙汉文牌匾的组织和企业、个人 |
申请受理条件 |
个体、工商,个人、组织等悬挂牌匾者 |
所需材料 |
广告牌匾纸质版效果图 |
办理地址 |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号窗口 |
乘车路线 |
1路公交车政务服务中心站点下车 |
办理电话 |
2232927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除周五下午)上午9:00-12:00,下午2:00-17:30 |
办理时限 |
20 |
办理程序 |
1、广告公司将要审核的牌匾内容上传至鄂尔多斯市民委网上牌匾审核系统。(网址http://erds.paibian.net/Default.aspx?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1)
2、民委窗口工作人员翻译后传给广告公司。
3、广告公司制作电子版效果图(做图时必须蒙汉并用,而且蒙语在左面,汉语在右面或蒙语在上面汉语在下面,蒙汉语的比例必须1:1,蒙汉语的材质必须一致。)
4、广告公司将电子版的效果图传至民委审核系统里,民委窗口工作人员审核。
5、审核通过后将纸质版效果图(需询问综合执法打印多少分,并在此基础上多加一份白天效果图)拿到民委窗口签字盖章交500元保证金,保证金条一式两份,办事人一份,窗口工作人员留一份。
6、牌匾悬挂后按照保证金条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牌匾蒙文,蒙文无误全额退还保证金。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