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人员(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复退军人、参战民兵民工等)优抚对象的新评、补评、调整等级、资格取消、恢复、补证的申报

来源: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5-02-09 【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事项名称 伤残人员(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复退军人、参战民兵民工等)优抚对象的新评、补评、调整等级、资格取消、恢复、补证的申报
办理机构 康巴什新区民政局优抚办公室
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4条
办理对象 革命烈士遗属(子女)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复退军人、参战民
申请受理条件 革命烈士遗属(子女)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复退军人、参战民兵民工
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 2、退伍证、公务员证、人民警察证 3、本单位申请评残文件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
办理地址 康巴什新区民政局双拥优抚办公室207室
乘车路线 乘坐1、2、4路公交车在康巴什新区行政服务综合大楼下车
办理电话 8599776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9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9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登记、上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备注
伤残人员(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复退军人、参战民兵民工等)优抚对象的新评、补评、调整等级、资格取消、恢复、补证的申报